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太阳集团官方网站入口“阳光工程基金”是在学校拨款、个人捐款和社会资助的基础上设定的,用于资助表现优秀的贫困生顺利完成学业的专项基金。
第二条 为保证基金的合理有效使用,特制定本管理办法。
第二章 基金管理机构
第三条 集团成立“阳光工程”基金管理委员会,负责基金的筹集、宏观管理和使用监督。
第四条 基金管理委员会设管理办公室(与学工处合署办公),根据基金管委会意见,具体负责基金的运作、基金分配、资助名单及资助金的审定、勤工助学岗位开发金的投入与使用等。
第三章 基金使用原则
第五条 专款专用原则。“阳光工程”基金设立专门帐户,专款专用,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挪作它用。
第六条 合理分配原则。为了保证基金的可持续运作,扩大资助面,对基金作两项基本的定向定量分配:一是各学院师生的捐款,采取学院“自捐自支”的原则,以学院为单位设立帐户,作为本学院贫困生的资助金,主要用于资助对象临时性的生活救济;二是社会资助和机关处室捐助的款项,存于校阳光工程基金户头,主要用于调配各学院款项比率和资助个别特殊困难学生。
第七条 公开透明原则。基金使用、审定、发放等,坚持公开透明,集体讨论决定,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违规操作。
第四章 贫困生资助金的管理
第八条 资助金类别及金额
(一)资助金分为生活困难救济、学费资助和勤工助学岗位补贴等。
(二)生活困难救济金据申请者实际情况由学院研究决定,报基金管理办公室备案。生活困难救济金资助不超过500元,一般批准后直接由财务处打入学生校园卡,如果需要领取现金由基金管理办公室批准。
(三)特殊生活救济或学费资助,由申请者据实申请、学院审查,基金管理办公室批准,资助额度不超过1000元。
(四)勤工助学根据《勤工助学岗位考核》对勤工助学情况进行学期考核,根据考核结果给于不同标准的补贴。补贴一般直接打入学生的银行卡,特殊情况可到学校勤工助学办公室领取现金。
第九条 申请“阳光工程”基金资助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:
(一)在籍贫困生;
(二)在校期间表现良好以上。
第五章贫困生的认定
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界定
(一)孤儿;
(二)来自“老、少、边、穷”地区且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;
(三)家庭经济收入低于当地生活最低保障水平的学生;
(四)家庭成员遭遇重大疾病或意外事故、变故,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;
(五)遭受严重的灾害,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。
除满足以上任一条件外,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校期间还必须是:生活消费低于350元/月;无电脑、高档手机、名牌服饰等高档消费品等生活奢侈者;无吸烟、酗酒、网络成瘾、铺张浪费等不良行为,无不良诚信记录及其它不良记录等。
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定认的依据
(一)参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交的原籍乡政府、城镇街道委员会或县(区)民政部门开具的家庭贫困证明;
(二)参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交的家庭情况说明;
(三)依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校的实际困难与消费状况。
第十二条 贫困学生符合下列条件者,可向所在学院申请“阳光工程”基金资助:
(一)政治上追求进步,热爱党,热爱祖国,拥护社会主义;热爱学校;
(二)日常行为遵守道德规范,遵纪守法,无违反校纪校规和法纪法规的行为,在校期间未受过任何处分;
(三)学习刻苦,成绩优良,评定当年无不及格记录。
(四)热心公益活动,关心集体,服务他人。
为了鼓励学生刻苦学习,积极上进,同等条件下,优先资助表现优秀的贫困学生。
第十三条 贫困生发生或发现下列情形之一,取消对其资助,已给予的资助由相关部门追回:
(一)吸烟、酗酒、经常上网聊天玩游戏或购买高档消费品等不良消费的;
(二)有不良诚信记录的;
(三)评定当学年内课程成绩有不及格记录的;
(四)有违法违规行为或受到学校纪律处分的;
(五)其它不宜给予资助的。
第六章 基金的宣传和募捐
第十四条 建立“阳光工程”基金档案,详细记载筹款及资助金发放情况,作为学校永久性资料保存。
第十五条 加大宣传力度,弘扬扶贫济困美德,大力倡导各单位和个人积极捐款,多方募捐。
第十六条 倡导知恩图报的良好品德,凡得到资助的学生,毕业工作后可向“阳光工程”基金捐款。
第七章 附则
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。
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。